建议尽快制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细则
作者:周小羊律师 发布时间:2017/7/25 15:27:56 点击数:
导读: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介于羁押和取保候审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羁押一日可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才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可见监视居住比羁押的人身自由限制要轻松很多…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介于羁押和取保候审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羁押一日可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才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可见监视居住比羁押的人身自由限制要轻松很多。但司法实践中监视居住经常被滥用,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时被异化为比羁押更厉害的措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综上,笔者建议:
1、尽快制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和执行细则。
2、对公安机关符合逮捕条件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四)、(五)条监视居住和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适用监视居住的规定设计详细列举式的补充解释,杜绝口袋条款。
3、规定原则上除三类案件外不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生活和休息条件进行详细说明,应该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费提高居住和生活条件的要求。
4、对公安机关的传讯列出详细的规则,因为没有看守所这层屏障,应该设计更完善的保障机制。
5、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和重点监督(三类案件除外),监察和纪委也将此作为重点监控领域。
周小羊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主任,法律硕士,民革上海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统战部特约专家,上海市静安区政协特约专家。
周小羊律师执业十余载,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暴力犯罪等辩护经验丰富,代理的案件很多取得了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和二审改判的效果。
首席律师
某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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