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法律不强人所难”——对刺死辱母者案判决的评论

作者:周小羊律师  发布时间:2017/7/25 15:25:28 点击数:
导读:辩护邦刺死辱母者于欢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顿时舆论哗然。司法确实不应受舆论干扰,但司法者除应有公平公正之心外,还需有常人常识之心。对于欢的无期徒刑判决违背公平公正、违背常识常理、亦违背法律。…

 

刺死辱母者于欢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顿时舆论哗然。司法确实不应受舆论干扰,但司法者除应有公平公正之心外,还需有常人常识之心。对于欢的无期徒刑判决违背公平公正、违背常识常理、亦违背法律。

西彦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母子俩被长时间非法拘禁并遭受严重侮辱和打骂,在警察见死不救严重渎职的情况之下,在无生的希望、在母亲遭受严重违背天道人伦的极端侮辱之下:法律也不能强于欢所难。于欢理应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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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两次分别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属于严重高利贷。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自愿给付的最高利息是年利率36%。即使按最高年利率36%计算利息,当时苏银霞不但不欠吴学占的钱,吴学占反而应当将抵债的房子返还苏银霞,并返还不当得利现金约20万元。

笔者看了一圈大V们对本案的解读,大多认为吴学占、杜志浩等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但可能属于防卫过当。而笔者认为吴学占、杜志浩等还构成抢劫罪!于欢有无限防卫权!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据报道,吴学占专门在当地从事高利贷,其非常清楚再问苏银霞要钱完全于法无据,所以他也不可能凭借据去法院起诉,而是采用非法拘禁、侮辱、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严重违背天道人伦的极端手段(当着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摩擦母亲的脸)进行勒索,笔者在这不用“逼债”的字眼,因为已经不存在“债”。
有“债”,也是吴学占欠苏银霞的“债”。那么在明知无“债”的情况下用暴力和极端手段胁迫逼债是什么性质?抢劫!完全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罪的主客观要件。

对抢劫的反击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于欢有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20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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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浩当着人家儿子的面,掏出生殖器怼人家母亲脸的的行为怎么定性。仅仅是强制猥亵罪吗?母亲对子女来说是天、是地,是赋予自己生命的最伟大的人。孝道是自古以来全世界恪守遵循的基本价值观。母子俩已经被长时间严酷打骂和羞辱,苏银霞头被按在马桶里,当着母子俩的面播放黄色录像。人到了这个份上就快被逼疯了。在这种时候,杜志浩掏出生殖器怼向了苏银霞的脸。这不仅仅是猥亵的问题了,这就是行凶!(这就是《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正在进行时的行凶!)就是要把母子俩逼疯。行凶的定义应该不仅仅是暴力伤害,把人最大限度、最快速度的逼疯是更恶劣的行凶。一旦被逼疯,其伤害等级更甚。这不是笔者情绪化的阐述,当时情景,如果继续这样推演下去,苏银霞和于欢母子很可能双双被逼疯。而混账的警察出警后只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这时的于欢彻底绝望,要么疯,要么拼,要么就是窝囊废!于欢拼了!为保护自己的母亲,与恶劣卑鄙无耻的行凶者拼,法律理应保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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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观察,当地高利贷的问题、黑社会的问题颇为严重,甚至还有可能存在着小部分的警匪一家的问题。民间借贷的利息达到月息10%,而且还挺普遍,匪夷所思。并据报道“他们一行约十人,拉来了烧烤架、木炭、肉串、零食和啤酒,将烧烤架支在公司办公楼门口,若无其事地烤串饮酒。堵门,是这伙人催债的方式之一。此前,他们曾拉来砖头、木柴和大锅,在公司内垒砌炉灶烧水喝。在当地只有出殡才这样烧水。一旦企业无法还清高额本息,将面临暴力催债。工业园有几家企业还不上钱,被卡车堵门。”这是多么地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啊!而本案案发过程中,一直有求助110 ,110也有出警。而民警处置案件的疲软令人发指,这不仅仅是渎职的问题,确实要深究这背后有没有警匪勾结了。作为苏银霞和于欢母子已经穷尽公权救济的途径,公权疲软救济不了,只能私力救济,逻辑上合理,情势上必然! 对于聊城中院为何连正当防卫都不认定,其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个解释很难解释得通。杀人、伤人不一定要用工具,生殖器作为本案的行凶工具比棍棒还厉害得多、恶劣的多得多!警察来了就走,于欢是不敢再奢望他们返回搭救了,事实上如果不是于欢捅了人,警察也是不会再回来了。无期徒刑,怎下得去手,怎敲得下槌!


于欢也许应该更理性,也许应该更平和,也许应该心平气和地和他们讲讲道理、谈谈人生,也许应该很轻声地劝劝杜志浩把生殖器收起来,以免着了凉。但是没有也许,没有如果。因为西彦有云: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注:本文评论的事实依据基于南方周末的报道。) 

案件导读请戳:“刺死辱母者”——南方周末



周小羊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主任,法律硕士,民革上海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社会矛盾化解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静安区统战部特约专家,上海市静安区政协特约专家。

周小羊律师执业十余载,办理过数百起刑事案件,对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暴力犯罪等辩护经验丰富,代理的案件很多取得了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和二审改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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