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杏苑业委会告开发商 苏州业委会维权第一案开审

  发布时间:2007/10/27 18:30:42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记者张帅)居家过日子的人们都想有个和谐的居住环境。而在一些住宅小区里,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纠缠不清,我市的银杏苑小区就是其中之一。为维护业主权益,银杏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本报讯(记者 张帅)居家过日子的人们都想有个和谐的居住环境。而在一些住宅小区里,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矛盾重重,纠缠不清,我市的银杏苑小区就是其中之一。为维护业主权益,银杏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告了开发商。昨天下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这一起官司在金阊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由于此案审理时间在物权法施行之后不久,且涉及财产数额巨大,因而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被称作我市业主委员会维权第一案。昨天,众多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纷纷赶到法庭旁听。

  法庭上,原告银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称,2005年1月,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被告开发商苏州市银建贸易有限公司一直拒绝移交小区管理资料和小区共有建筑。2007年1月,银建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私自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引起广大业主的强烈不满。

  业委会认为,根据银杏苑小区2001年9月向苏州市规划局报验领取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审批资料显示:开发商银建公司承诺将银泰花园三期——“银杏苑”7号房102室房留为公司的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建成后,其中会所449.07㎡,公建房1323.2㎡。当时开发商承诺为业主提供小区的配套设施,会所及公建房的建筑成本已分摊到建房成本中,业主在买房时为此埋了单。

  据此,原告银杏苑业委会提出,法院应判令开发商银建公司向小区业主移交有关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判令银建公司向银杏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会所以及公建房。

  开发商则针锋相对,认为业主委员会没有资格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公建房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并且目前全部出售,业主没有过问的权利。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且被告开发商举证不齐全,法院合议庭决定休庭,要求被告方补足证据,择日再审。

  记者采访发现,旁听席上,我市其他一些小区的业主也赶来旁听,专心记录。一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深有感触地说,旁听开庭就像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讲座,因为自己小区也遇到类似的物业纠纷和开发商留下的后遗症。

  旁听的法律界人士称,在物权法施行之后,银杏苑由业主委员会为小区出面打官司,显然极具典型性。此案涉及诸多困扰小区的难题,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公建房、小区会所、物业管理用房等建筑的权属问题,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问题等等,对解决我市其他小区的纠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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