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DO"与"RABIO"未构成近似 瑞士雷达表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07/10/28 11:12:29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瑞士雷达表是世界名表,其商标“RADO”闻名全球。哈尔滨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RABIO”商标,瑞士雷达表公司以两商标在字形和字母排列等方面非常相似,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应获准注册为由提出异议…
中国法院网讯   瑞士雷达表是世界名表,其商标“RADO”闻名全球。哈尔滨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RABIO”商标,瑞士雷达表公司以两商标在字形和字母排列等方面非常相似,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不应获准注册为由提出异议,并最终诉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RADO”和“RABIO”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为由,驳回了雷达表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RADO”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手表及其部件,该商标经续展后有效期至2016年1月6日。

    1995年8月11日,哈尔滨市爱力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商标局提出“RABIO”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商品上。初步审定后,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商标局经审查认为,“RABIO”与“RADO”虽开头字母同为“R”,但其它字母组成不同,两商标整体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裁定对哈尔滨市爱力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RABI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RABIO”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手表”与“RADO”核定使用的商品“手表”属于相同商品。两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尽相同,在呼叫、外观上差别较大,从整体上看,两商标区别明显,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最终,商评委于2006年8月9日作出了对“RABIO”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原告雷达表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商评委的裁定。

    原告认为,“RABIO”和“RADO” 已构成近似商标。从外观上看,“RABIO”和“RADO”都由字母“RA”开头,以字母“O”为词尾,而字母“D”和字母“B”在字形上也十分相近,字母的排列顺序相似,存在着很大的相似性;另外,从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看,两商标均使用于“手表”,而手表类产品的商标往往受到大小的制约,其长约5毫米左右,高仅1-2毫米,对于一般消费者,特别是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两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仅依靠两商标中间存在“BI”和“D”之细微差别来区分,显然十分困难。“RADO”已在中国在先获得注册,且具备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而“RABIO”商标已在美国、沙特阿拉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被裁定不予注册或被撤销。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商评委则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从商标的含义、呼叫及外观上综合考虑。“RABIO”和“RADO”两商标组成字母的个数不同,呼叫及外观上差别较大,整体上区别明显,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ABIO”商标可予以核准注册。

    一中院认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RABIO”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手表”与“RADO”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手表”虽属于相同商品,但两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呼叫、外观上区别明显,无论“RADO”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两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都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商评委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中院予以维持,遂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RABIO”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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