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人公司为多首歌曲维权获赔18万元

  发布时间:2007/10/28 11:20:50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出版、复制了后者享有著作权的《你是我的玫瑰花》、《让泪化作相思雨》等歌曲。于是,北京鸟人艺术公司,将…
 中国法院网讯   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出版、复制了后者享有著作权的《你是我的玫瑰花》、《让泪化作相思雨》等歌曲。于是,北京鸟人艺术公司,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二被告侵犯北京鸟人艺术公司著作财产权和录音制作者权,判决二被告停止复制和出版侵权光盘,并共同赔偿18万元。

    北京鸟人艺术公司是一家知名的音像制作公司。其作为《你是我的玫瑰花》、《让泪化作相思雨》、《小眼睛的姑娘》、《宝贝》等歌曲的著作权人,制作了由该公司签约歌手庞龙、南合文斗演唱上述歌曲的录音制品,且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收录有上述歌曲的CD唱片,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但是,该公司发现北京家乐福公司售卖的《乐坛最强新人》、《一个像夏天一个像秋天》的涉案CD光盘,收录了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上述歌曲。该光盘是由辽宁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由江西金科公司复制。针对上述两个涉案光盘,原告公司分别将出版的辽宁广播电视出版社、复制的江西金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总共2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西金科公司的复制行为和辽宁广播电视出版社的出版行为侵犯了北京鸟人艺术公司的著作财产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依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鉴于北京鸟人艺术公司只享有被侵权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而无著作人身权,故其关于二被告登报致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两起案件法院均判决江西金科公司、辽宁广播电视出版社停止复制和出版侵权光盘,共同赔偿北京鸟人艺术公司经济损失总共18万元。

    

上一篇:"BDO"使用权遭侵犯 会计师事务所找同行"算账" 下一篇:"蕙兰瑜伽"维权索赔100万 被告五公司各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