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对小偷“见死不救”被判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发布时间:2007/11/17 13:00:31 点击数:
导读:法制周报记者伍洲奇  2007年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韩应龙等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2007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法制周报新…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11月5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韩应龙等三名“见死不救者”有期徒刑。2007年5月25日中午,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为了给周某一点苦头吃,颜克于、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周某为挣脱围殴,跳入附近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回游,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因体力不支沉入河中。(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韩应龙等人见死不救,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据《法制日报》)法院为什么会认定抓小偷的韩应龙等人构成刑事犯罪?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为读者解说“不作为”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特邀嘉宾

  廖立民律师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过《以案说法》等法律著作。

  廖立民律师说,“颜克于等人的行为的确构成犯罪。从刑法角度看,故意杀人罪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颜克于等人涉及的故意杀人罪,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而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但是没有实施的作法,也可以称之为“当为而不为”。本案中,犯罪人的殴打抓捕行为,是导致死者下水的直接原因。因此,当小偷面临死亡威胁时,犯罪人有义务施救。

  从法律理论上讲,这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即刑法规定的这种犯罪,可以以故意的形式作出,例如拿刀子杀人。(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还值得一提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这类犯罪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例如遗弃罪。但是,这两种犯罪都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中遭抢物管构成不作为?

  2007年10月30日,业主李奇志(化名)一纸诉状,将某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管公司赔偿损失5016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2005年10月25日晚,李奇志与往常一样在家中看电视。突然,3名男子敲门后闯入家中,“连哄带吓”抢走了家里现金37700元和3部手机。由于小区的大门无物管人员值守,这3名男子抢劫后顺利逃走。(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李奇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李奇志认为,物管公司没有尽到物管协议中所规定的“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实行24小时保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安全”的义务,是造成此次抢劫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求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成都商报》)

  廖立民律师说,“在这种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但是,这不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间存在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业主的人身与财产安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案发时,小区的大门无物管人员值守,可见在这起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

  “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犯罪人勾结,共同实施抢劫行为,那又是另一回事,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廖立民律师表示。

  体罚儿子致亡父母被捕

  由于4岁的儿子不听话,高福庆(化名)妻子便用皮带使劲抽打孩子,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后又将尸体抛至臭水河。2007年10月底,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死者的父母高福庆夫妇。2007年9月14日傍晚6时,因小高吃饭速度慢,高福庆的妻子吉晓娟(化名)便用皮带抽打小高的腿部、屁股和背部,期间还用皮带绑在小高腰间,使其脸朝下,并将他拎离地面约一尺。后因皮带扣松开,小高头触地摔倒。(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小高爬起来后,吉晓娟又罚其蹲马步。一旁吃饭的高福庆一直冷眼旁观,未作任何劝阻行为。晚上7时30分,高福庆发现小高脸色苍白躺倒在地、呼吸急促,立即将其抱起放在床上进行人工呼吸,但抢救无效死亡。高福庆夫妇商量后,把小高的尸体装入一个纸箱内用透明胶布封装好,然后用自行车运至一条臭水河抛尸。(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吉某采用极端暴力的方式惩罚孩子,造成孩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犯罪嫌疑人高某身为孩子的父亲,有义务保护孩子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但当妻子采取暴力方式伤害孩子时,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其不作为对孩子的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据《深圳特区报》)

  廖立民律师认为,“不作为构成犯罪,主要基于三种前提: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先行行为。(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高福庆不构成犯罪。”高福庆并没有殴打孩子,同时,高福庆在主观上难以意识到孩子会死。那么,在没有殴打孩子的前提下,高福庆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先行行为。但是,殴打孩子的吉晓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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