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被判赔偿房主租房费检测费

  发布时间:2007/11/23 19:32:12 点击数:
导读:11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东方家园津通(北京)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艳华、石娜、石冬祥检测费410元;赔偿原告石娜租房费9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郭艳华与石冬祥系夫…

11月1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东方家园津通(北京)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艳华、石娜、石冬祥检测费410元;赔偿原告石娜租房费9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郭艳华与石冬祥系夫妻关系,石娜系郭艳华与石冬 祥之女。

    2004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东城区朝内芳嘉园一套房屋进行装修。后双方因施工质量产生纠纷,经协商,石冬祥与被告于2004年10月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终止双方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一次性支付给石冬祥经济补偿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对该装修装饰工程不再承担责任。

    2004年11月6日,原告在被告管庄店购买了两个京兰牌床垫,其中一个价格为1229元,另一个价格为588元。原告称将其中价格为588元的床垫放置在涉案房屋的小卧室后,房间内产生了异味。为此,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后,由床垫生产厂家为原告几次更换床垫。因仍有异味,被告于2004年12月25日将原告更换后的床垫按退货处理,并赔付原告1000元作为补偿。

    2005年7月25日,原告委托北京天衡诚信环境监测评价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检测,测试结果为:甲醛浓度0.11mg/m3,高于标准(浓度限量≤0.08 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1.3 mg/m3,高于标准(浓度限量≤0.5mg/m3)。为此,原告交纳检测费410元。

    今年6月,虽然没有确认造成污染的原因,但因装修材料、家具等均是在被告处购买,且小卧室内仅放有一个铁床架子,至今仍无法居住,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负责根治小卧室内的空气污染;承担检测费410元;负担石娜自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外出租房费用的一半9500元。

    被告对该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认为原告自称购买的床垫有异味,并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因被告没有精力处理原告反映的问题,才在没有经过检测的情况下以原告购买的床垫不合适为由给原告办理了退货手续,并先行赔付了原告1000元,与原告调解解决了该纠纷。双方约定此调解为最终调解,顾客不再享有追损权。另外,关于双方的装修问题也已经调解解决,并已经履行了该调解协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选择,法院委托北京爱尔求室内装饰环境监测中心对涉案房屋的小间居室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检测地址的甲醛含量为0.60mg/m3,超过国家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标准值(标准值为:0.10mg/m3);检测地址TVOC含量未超过国家标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Ⅰ类标准值。原告交纳了检测费800元。

    对该检测报告,原告不持异议;被告则认为检测报告中甲醛的含量甚至超过了2005年检测的含量,因此不认可该检测结果;爱尔求监测中心称,因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原因非常复杂,目前条件下无法鉴定造成污染的原因。

    案件审理中,爱尔求检测中心认为,在甲醛含量为0.60mg/m3的情况下,涉案房屋治理只能缓解甲醛的污染,无法一次性彻底地根除;彻底根除的治理次数以及何时可以根治,无法确定。法院将上述意见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实行倒置

    案件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刘艳对判决理由予以说明。

    刘艳指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原、被告曾经签订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家的房屋进行装修,后因质量纠纷双方终止合同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曾在被告处购买了床垫,并将其中一个床垫放置于其小间居室内。此后,因床垫存在异味的问题,被告多次给原告更换床垫,并最终办理了退货手续。根据爱尔求监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原告家中的小间居室内空气中的甲醛仍然超过国家标准,且目前造成其家中小间居室内空气中甲醛超标的具体原因无法鉴定。由于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所出售的床垫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推定被告所进行的装饰装修工程或者所出售的床垫与原告家中小间居室内的空气污染存在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艳认为,原告要求由被告负责根治小间居室内的空气污染,但根据法院的咨询结果,在目前情况下无法一次性彻底根除其空气污染,彻底根除的治理次数以及何时可以根治,目前也无法确定。因此,在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但诉讼请求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彻底根除其小间居室内空气污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原告所支付鉴定费的承担问题,由于其鉴定结论反映了鉴定时的空气污染情况,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由于小间居室内存在空气污染,原告石娜为保障身体健康不受侵害在外租房居住而支付了房租费用,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石娜虽然与他人共同居住租用房屋,但其仅主张一半的房屋租金,法院理应予以支持。 作者:张 理 郭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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