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被判12年 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07/11/25 15:25:27 点击数:
导读:因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获刑12年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星志国12年有期徒刑。  星志国,男,46岁,北京人。2003年5月,…
因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获刑12年 羁押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海淀区原副区长星志国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两项罪名成立,一审判处星志国12年有期徒刑。

  星志国,男,46岁,北京人。2003年5月,海淀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1次会议,在海淀区前区长周良洛的举荐下,星志国被任命为海淀区副区长,分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商务和编办等工作。在此之前,他担任过多年的海淀区财政局局长。2005年7月23日,从副区长卸任担任一国有公司老总的星志国被纪委人员带走。

  今年9月底,星志国受贿、隐瞒境外存款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认定的罪行为两项:其一,星志国收受他人两笔行贿款,折合人民币240余万元;其二,星志国隐瞒其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最终,依据数罪并罚的计算原则,决定对星志国执行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20万元财产。

  此前的开庭中,星志国曾通过自己的辩护律师提出:检方指控其曾向一商人索贿200万元港币,这与事实不符。他称,该商人是星志国的朋友,几年前从海外回国创业。因手头缺钱,向星志国借了200万港元。两年后,由于此人一直未主动提及还钱,星志国便以“自己要买房”为由,向其索要了这200万港币的债务。其辩护律师据此指出,检方的这200万元港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索贿,而是朋友之间的索债”。

  据悉,这一辩护意见未获法院采纳,但律师的另外一条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认定:在羁押期间,星志国曾检举揭发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贿案件,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并据此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判决书并未明确记载其检举了哪起犯罪。

  此前,业界传闻称,星志国的重大立功表现,来自随后落马的海淀区前区长周良洛。星志国入狱后,权衡再三,检举了周曾收受一家中介机构巨额经济贿赂的犯罪行为。

  昨天,记者联系到星志国的辩护律师许昔龙,他证实此案已宣判,但不愿就此接受采访。

  据知情人透露,一审宣判后,星志国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记者王阳)
  
  ■链接·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存放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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