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须以不伤及正义为原则

  发布时间:2007/12/4 20:10:39 点击数:
导读:“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须以不伤及正义为原则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而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司法意图。  正义乃司法追求的目标,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

“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须以不伤及正义为原则 


    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而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司法意图。
  正义乃司法追求的目标,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如何维护正义,却是需要不断探索的重大课题。

  近日,在海南省刑事审判座谈会上,有关负责人透露了该院主动赔偿可从轻量刑的做法,“轻微刑事案件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这不由得让人联想起不久前广东东莞两级法院“赔钱从轻判决”的报道。由于舆论的曲解,东莞法院的做法招致了诸多批评,“赔钱减刑”于法无据。想起了和绅的“议罪银”、谨防“赔钱减刑”沦为“拿钱赎刑”、“赔钱免死”等于纵容作恶、法院岂是菜市场等各种非议如潮四起。在这种“前车之鉴”的背景中,海南高院此举会不会再次招来非议,倒真让人有些担心。

  单从法律层面上分析,上述法院的做法其实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我国刑法中有关于从轻、减轻和免于处罚的情节性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对其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在刑事审判中将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法官在法定刑内选择较轻刑罚的情节,也并没有突破法律的界限,只不过是司法灵活适用法条、依法善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方式。

  既然如此,法院“赔偿从轻”又为何容易陷入道德和法理责难的境地呢?这里面固然有媒体报道不甚准确的问题,比如,很多传媒在报道东莞法院的做法时,将依法“从轻”、“减轻”曲解为擅自“减刑”,如此必然容易造成舆论的误读;但最根本的,我以为在于人们对司法正义理解的不同。

  何谓“正义”?恰如美国法律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从传统刑事审判来说,由国家代表公意对造罪者处以刑罚,这完成了古代“同态复仇”所不能达就的正义之旅:一个人杀了人,法院代表国家判处杀人者“偿命”,如此正义便实现了。在这种简单的正义运算下,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造罪者的惩处来彰显社会正义,而忽略了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救赎。这种正义,可称之为“有害的正义”——其在惩处犯罪者的同时并没有弥合破裂的社会关系。

  到了20世纪70年代,传统刑事司法的局限逐渐被人所重视,刑事和解、辩诉交易、行刑社会化等措施纷纷推出,各国开始探索一种旨在弥合犯罪者与被害人受损关系的犯罪复归之路。这背后,正蕴涵着刑事司法由“有害的正义”到“无害的正义”的转变。

  但在中国大众固有的观念中,仍然坚守着传统的正义标准,人们关心的始终是犯罪者是否受到应有的惩处,至于诉讼中个人的伤痛则成为次级关注对象。在这种法理观念影响下,造罪者“以钱换刑”是绝对受排斥的,即便立法上有这样的空间,也往往会被指责为“非正义”。

  实践证明,重视对犯罪者的惩罚而忽视对被害人的安抚和补偿,并不能很好地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司法意图。而以刑罚的灵活适用牵引被告人真心伏法,并通过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这种旨在“重修受损”的司法运用,正是现代司法践行“无害的正义”的有益探索,有利于消除积怨、促进和谐。

  当然,人们担心这种刑罚的灵活运用会受到金钱的腐蚀,担心犯罪者“以钱换刑”会逃脱刑事制裁,并非没有道理。正因为如此,法官无论是对法律条文的适用,还是对自身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必须以不伤及正义的实现为原则,而务必做到:必须合法,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必须取得受害人同意,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施行;必须恪守中立,不能从中牟取任何私利。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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