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注销 股东仍可以讨回债权

  发布时间:2007/4/5 19:05:04 点击数:
导读:本报讯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时并未明确有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公司依法被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
本报讯  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时并未明确有一笔6.6万余元的债权,公司依法被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孙某、王某原是1999年7月成立的嘉慈公司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浙大网新公司共拖欠嘉慈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2005年6月,嘉慈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王某以嘉慈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网新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声称虽然嘉慈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浙大网新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以此认为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浙大网新公司辩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以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辩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浙大网新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疑。浙大网新公司的员工行为,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浙大网新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嘉慈公司在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示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被注销的嘉慈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权。此外,浙大网新公司辩称孙某、王某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权债务,这笔债权已被消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遂判决浙大网新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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