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碾死3岁孩童 司机被判2年赔偿30万

 来源:天府早报 发布时间:2007/5/31 14:39:35 点击数:
导读: 核心提示:四川都江堰奔驰车碾死3岁孩童的肇事司机彭永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受害者家属获死亡赔偿金187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共计308002元。车轮下5米长的血迹。图片来源:天府早报 …
 核心提示:四川都江堰奔驰车碾死3岁孩童的肇事司机彭永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受害者家属获死亡赔偿金187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共计308002元。

车轮下5米长的血迹。图片来源:天府早报

天府早报5月31日报道  曾经轰动一时的奔驰车碾死3岁孩童一事(本报2006年12月21日曾作报道)目前有了最终结果。昨(30)日,都江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肇事司机彭永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家禄、兰泽宣向都江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彭永生和被告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1870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等,共计308002元。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5月23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及时进行了赔偿。

检察机关查明,2006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彭永生驾驶牌号为渝AP8598的奔驰轿车到都江堰市“国堰宾馆”接送人员。驾驶车辆在宾馆大厅前弧形通道平台上起步下行时,将通道内的行人刘兴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家禄、兰泽宣之子)碾压致死。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彭永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都江堰法院认为,被告彭永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处罚。彭永生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害人的家庭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害人也原谅了被告人,并请求法院对彭永生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彭永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件回放

去年12月20日下午2时许,一辆牌号为渝AP8598的奔驰轿车在 都江堰观景路国堰宾馆主楼前,将在此玩耍的3岁幼童刘兴志碾轧致死。目击家属称,奔驰轿车是在撞倒孩子、驾驶员下车察看后又倒车将孩子二次碾轧致死的。当天晚上驾驶员就被刑拘。

当月28日,成都市公安局在成都市交管局召开案情通报会,对这起事故的调查情况进行了公布。警方结论认为,驾驶员是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奔驰车不存在对死者的二次碾轧,当时的倒车行为是为了救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将此案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的道路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现场的勘查记录、证人证言和事后的尸检报告等证据显示,该事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二次碾轧的情节存在;12月20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将肇事司机刑拘。

12月27日,都江堰市检察院对肇事司机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逮捕。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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