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发布时间:2007/6/26 9:16:22 点击数:
导读:民事诉状原告:刘中华,男,汉族,1979年2月5日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95号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商业街16号3楼。法定代表人:杨剑,电话:0512-625…

民事诉状

原告:刘中华,男,汉族,197925日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95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分区商业街163楼。法定代表人:杨剑,电话:051262526982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于今年5月份一直在看房准备买房,与527日在被告公司淞江路口南施街口金色尚城售楼处看房,觉得户型位置还可以,就表达了签约意向,当时原告要求看一下合同,被告方说合同要签的时候才给看,具体条款到时候在说,反正只是交的定金,如果到时觉得合同有问题,把定金退掉就行了。于是原告就与其签订了一份定购意向书,并交纳了一万元定金。在随后原告去准备正式签合同时,发现被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所有空白项都已经填好了,而且很多条款都是原告无法接受的,就和被告方提出了这个问题,但被告方说这是格式条款,是不能改的。后原告方多次就条款与被告方协商都没有结果。原告方也两次发函给被告希望就此问题能协商解决,但被告都没回应。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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