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及改革建议

  发布时间:2007/6/27 14:39:04 点击数:
导读:内容摘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公平正义是法院追求的目标。撰写高质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对确保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
 内容摘要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公平正义是法院追求的目标。撰写高质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对确保案件质量、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树立国家法律权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改革,经过一段时间探索后,注意了证据在文书中的份量,增强了说理性。从一定程度上讲,判决的公信力、说服力、可读性较之先前大有提高。但也不能忽视当前文书制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为更好地促进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改革,本文试从当前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  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 存在问题 改革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法律文书是我国司法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涉及法律事项的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涉及法律事项的文书的总称。从根本性质和功能上说,法律文书属于具体实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实施法律的文字载体和重要工具,具有推动各项法律活动正常动作和顺利开展的法律功能和性质。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公正形象。 

    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的一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制作民事判决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公平公正性以及案件的审判质量在民事判决书中能够充分地体现出来。因此,撰写高质量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叙事清楚、逻辑严谨、说理透彻的民事判决书,不仅能使诉讼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从而达到息诉服判、案结事了、教育群众遵法守法的目的,而且能有效地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促进法治进程。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入,我国人民法院也在改革中发展前进。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庭审方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强化了庭审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9年公布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加快了人民法院的改革步伐。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也拉开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序幕。

    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祝铭山副院长也曾强调:大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说理性、逻辑性、法律性。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13条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法院改革方面要求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改革力度,注重对证据的分析和适用法律的阐述,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指出,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关键是提高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方面内容的质量。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好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透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

    可见,自1998年审判方式改革后,人民法院始终在为改革法院裁判文书的写作进行探索,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们对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但也不可否认,有些文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人根据实际审判工作经验,通过归纳总结身边法官所制作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发现个别文书还存在以下问题:

    1、归纳当事人诉、辩主张过于笼统或过于冗长。对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这是大多数一审裁判文书的通病,有的总结当事人诉称、辩称过于笼统,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曲解当事人的理由,以致于形成当事人拿着判决书质问办案人员为何不把其诉讼理由写全,有的指责办案人员篡改其诉讼理由。究其原因都是由于归纳当事人诉、辩称理由时不够准确、全面造成的。有的则把握不住关键问题,抓不住主要矛盾,分不清主次,不能很好地进行归纳整理,完全照录,全文照搬,过于冗长。

    2、有的法官在制作判决书叙述案件事实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备,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案情;有的判决书为了回避分歧,掩盖矛盾,避免当事人找麻烦,则将有些该叙述的内容没有叙述,该引用的证据没有引用。

    3、有一部分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一是判决书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或说理论证空疏,简单不透彻,看不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与否,将认定与说理混为一体,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二是判决书说理态度不鲜明。对当事人提出的观点和主张,没有明确的态度,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无法辨清;三是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理由论证习惯于使用套话、空话,理由表述公式化、概述化的现象较为严重,没有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造成案件理由千篇一律、千案一面,只有共性,没有个性;四是说理不全。判决书对证据仅作列举,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缺乏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五是说理论证及事实认定的推理不严谨,六是对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不进行论证,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

    4、认定事实部分没有充分体现或缺少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情况。“诉辩式”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精华即在于当庭举证、质证,而这一重要的庭审活动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体现或体现不充分。大部分裁判文书对事实的表述,通常采取按民商法律关系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描述,在叙述结束后加上一段公式化的语言,“以上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有的则是简单的将双方的证据进行罗列,未写明双方的质证意见,特别是没有将法院的认证意见写清楚。有的虽写明某些事实与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却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

    5、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反映不出诉讼的具体情况。由于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依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而制作,所以在首部写作中,对于案件的审理情况写的过于简单,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事项及合议庭人员组成等情况,使案件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

    6、格式混乱。格式混乱是目前制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点问题。

    法律文书在形式上的程式性要求在撰写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时,严格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制作,这样既有助于制作者有规律可循、便于制作,也使得制作的文书结构严谨、统一规范,同时有助于法院档案管理。依格式制作是写作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原则。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92样式”)详细地规定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然而从1992年至今我国社会方方面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改革了庭审方式,强化了庭审的功能。1999年公布实施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纲要第13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修改小组主要成员贺小荣法官说,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以来,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裁判文书的质量仍然不高。裁判文书的结构与论理方式过于僵化过分拘泥于“92样式”,就会形成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

    据此,法官们对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了多样化的尝试,制作水平有了长足进步,突出表现在民事判决书能够更加详尽地反映整个审判过程,加强了针对当事人讼争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文字更趋规范。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格式,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有的把文书写作搞成花样文章,大有泛滥之势,严重违背了文书写作中遵循格式的写作原则。这种现象的发生,皆因错误地理解了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 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是指裁判文书内容上的“千案一面”,是裁判文书内容上“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而不是指文书格式上。法律文书在形式上的程式性要求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严格遵循既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因此,从形式上、格式上看,裁判文书就应当是“千案一面”的、统一的。

    由于在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文书格式,违背了依格式制作的写作原则。特别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实践中,却出现了纷繁多样的格式,有的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之间相互割离,有的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院认证放到了当事人诉称辩称中,有的放到了叙述案件事实的“经审理查明”中,有的放到了说理部分的“本院认为”中,使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失去了统一性和严肃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形象。而“92样式”在反映庭审过程、辩法析理等方面,也确实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要求。因此出台新的统一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格式已是迫在眉睫。

    二、改革建议

    在前文所述存在的问题中,一部分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者自身的写作能力和文学素养及业务素质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制作文书的法官:一是应当强化庭审功能,全面熟悉、切实掌握案情;二是应具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三是应当提高文学素养,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

    而对于格式混乱、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全面等问题,其解决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改革力度,与时俱进,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式要求的文书样式。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原“92样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本人认为应当对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写作格式进行改革,对此提出以下个人建议:

    1、首部。首部写作中,在案件的由来的和审理经过方面,除了原有规定的内容外,应当增写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开庭次数、当事人变更情况、适用程序变动情况、延期审理情况、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财产保全情况以及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出庭情况等审判流程各阶段。增写部分虽不属重大内容, 但能向当事人和社会表明案件审判全过程,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更有效地表达出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法律文书的公开性,增加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有利于接受监督。

    2、正文。原有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正文中,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

    有人提议在正文中应当归纳总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人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在正文部分已经有了原告诉称和被告辩称,将这两部分归纳好、写好了,则当事人的主张、争议焦点就已经跃然纸上,表现出来了,不必再归纳总结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部分,现在在书写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时则随意性很大,有的放到了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有的放到了理由中,更有的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陈述中,有的甚至于就没有该部分,很不规范。本人认为,举证、质证和认证部分应当与其他部分分离出来,单独成节列出,应当放置在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之后,其格式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提交了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若只有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则表述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告提交了证据。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

1、(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被告质证意见:……

2、(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被告质证意见:…… 

3、证人XXX当庭(或书面)证言:(证言内容)。

被告质证意见:……

     ·

     ·

     ·

     ·

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

1、(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原告质证意见:……

2、(证据名称):(用以证明的问题)。

原告质证意见:……

3、证人XXX当庭(或书面)证言:(证言内容)。

原告质证意见:……

     ·

     ·

     ·

     ·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系法院认证意见。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写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分析、判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论述,明确法院采信的证据及未采信的证据并说明采信及未采信的理由。)

    这样修改之后,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法院的认证内容都统一集中在此,体现了庭审中事人的举证、质证过程,使得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清晰明白,一目了然。写好法院认证过程是写作高质量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的重点之一,与理由部分具有同等重要作用,应当论理充分、透彻,使当事人明白证据被采信或未被采信的理由。

    在法院认定事实方面,法院审理案件查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认定的案件事实。本人认为,现行格式中“经审理查明”用语不妥,因在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中已经叙述了审理经过,此处再用“经审理”一词显得多余,建议修改为“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客观事实”是过去发生的具体事件,已不可能再现的,且该具体事件也非事物的规律性,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来加以证明。法官只能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可在职权范围内调取的证据来判断、趋近于客观真实。法院判决载明的案件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而对于无证据证实的事实,即使该事实客观上确实存在,那法院也无法认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法院审理案件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事实”,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是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有效证据来认定的,有时并不能完全反映出“客观事实”的真实原貌,甚至是与“客观事实”是相悖的,例如轰动全国的“莫法官所审之案”。

    当前有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异议,主要是没有理解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以及对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误解所至,将“以事实为依据”所表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混淆了。

    3、尾部。现行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尾部,只向当事人交待了上诉权,而没有交待申请执行权。有的当事人不知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没有自觉履行,权利人还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使其权利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却得不到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实现。本人认为,应当增加告知申请执行权的内容,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之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则为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放置在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的事项之后,另起一自然段。

    在离婚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的内容,具体表述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被告应到本院领取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证明书。”。

    此外,判决书的尾部署名部分,现行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为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本人认为不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审判并制作文书的主体也是人民法院,法官没有独立的审判权(与人民法院及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扰是不同的概念),法院的具体审判工作通过法官的审判行为来完成,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以法院名义制作判决书,并判决案件。因此,本人认为,在判决书尾部署名部分,署判决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为好。

    三、结束语

    200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提出,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这次对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要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可以预期,新的诉讼文书格式即将出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需要法官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渊博的法学知识、高超的写作水平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需要诉讼参与人乃至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参与能力的提高。作为法官,不但需要公正、高效、规范地审理好案件,还需要全面提高释法明理的能力,以精品意识撰写裁判文书,真正实现其宣示公正的载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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