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进口设备退货纠纷仲裁案

  发布时间:2007/7/3 19:30:10 点击数:
导读:大型进口设备退货纠纷仲裁案仲裁双方:申请人/买方:扬州某集团公司被申请人/卖方: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地点:北京仲裁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庭本律师是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一、本案的主要事实2001年…
大型进口设备退货纠纷仲裁案

仲裁双方:
  申请人/买方:扬州某集团公司
被申请人/卖方:香港某科技有限公司
  仲裁地点:北京
  仲裁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涉外庭
 本律师是被申请人的代理律师。

一、本案的主要事实
2001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签订了第YA02号合同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USD6,000,000.0CIF上海,合同明确规定:货卸目的地后,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以及规格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地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001年8月,该仪器运抵上海机场,移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完全接受,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2001年9月,开箱安装,双方共同认可的安装验收报告明确表明,开箱情况:仪器外观良好,无任何破损;仪器备品配件到货齐全完整;仪器完全正常,符合出厂标准,可交用户使用。
2001年12月,设备由于故障进行维修,双方认可的检测和维修报告表明,仪器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处理结果:设备恢复正常。
2002年9月,设备进行 第二次维修,双方认可的维修报告表明,仪器产生故障的原因是由于基线升高,不回到原数值。处理后仪器基线正常。
2005年年底,申请人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声称对申请人和生产商的修复不愿协商,要求退款。
2006年年初,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
至此,双方就分计入了诉讼程序。

二、庭审中据理力争。
  庭审的过程中,申请人拿出了六十多分证据,证明了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满足合同的需要,不能对固体物品进行检测。同时,也举出很多维修的单子和来往的信函,说明被申请人也认可质量存在问题,并派人维修。
退货问题乃是国际贸易中根本违约的问题,这对申请人的这些主张,本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突破口,进行反驳:
1、申请人在收到货物五年后突然提出退货,没有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丧失了胜诉权。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买方发现货物的品质及规格与合同或发票不符,申请人有权在货卸目的地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被申请人索赔。而申请人在目的地卸货后,一直没有提出质量问题。也没有委托任何部门鉴定。申请人利用协商过程中的电子邮件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是错误的,因为它不能代表申请人正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正式的权利主张,不符合我国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直到2005年11月12号才向被申请人发出主张退货的律师函,而且,此律师函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3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2、申请人在上海机场接收设备时,完全接受该设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3、申请人在安装验收时,完全认可该设备的质量,认为该仪器性能指标良好,本身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其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申请人在安装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4、后来所出现的设备的问题,不是设备本身的问题,完全是由于申请人不当使用造成的,这一点在维修报告中也写得非常清楚,双方都签字认可。
况且,申请人在购买此设备时也知道,在庭审中也承认,在国际上此种设备是能完全正常地运行的。如果该设备不能检测固体,就等于该仪器本身有固有的质量缺陷,那在国际上该仪器又怎样能正常运行呢?这个逻辑应该是很容易理解的。
  5、就维修的事实来看,申请人非常清楚,该仪器的问题完全是由于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这个问题在双人签字认可的2001年12月维修报告中写得十分明确。而且,该仪器经过2002年9月的维修,已经达到正常使用,双方共同签字认可。
在仪器本身质量问题上,申请人一会儿声称仪器基线有问题,一会儿声称该仪器不能对固体进行检测,含糊其辞,根本不提该仪器是怎样使用的,怎样被损坏的,申请人的技术人员是否接受了培训,而这才是最关键的问题。
在进行了上述,环环相扣的论述之后,本代理人得出了一个结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实属滥诉。

 三、办案启示。
   这个案子,打得很辛苦,在开庭之前我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核实,大家对这个案子都没有看好,认为现在申请人的仪器的确不能用了。但我首先了解申请人为何在几年后突然提出退货主张,这一点不符合正常逻辑,虽然国际贸易中的诉讼时效是四年。其次,我进一步了解为何该设备不能用了,为何中间几年没有提出质量问题,突然在三年后突然提出维修,而后主张退货。在充分的了解这些事实后,我非常仔细的准备了相关法律,于是从上述的五点突破,结果收到的很好的效果。仲裁庭对我的答辩意见非常赞同,并对我在开庭前调查的问题即为何在中断联系后三年突然提出主张,这三年中设备处于怎样一个状态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结果申请人无法回答这个事实问题。当然,可以推断,这里面肯定有故事。
   不管怎么样,仲裁赢了,但我得到了一些启示:办案要充分了解案情,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熟练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找出解决案子的突破口,这是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必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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