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克扣加班工资 工人理论不成砸厂门

  发布时间:2007/7/4 12:32:00 点击数:
导读: 机械厂克扣加班工资,工人王某理论不成砸厂门。厂方以不遵守厂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某仲裁后不服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劳资纠纷,使争执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2月,王某进入无锡…
 机械厂克扣加班工资,工人王某理论不成砸厂门。厂方以不遵守厂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王某仲裁后不服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劳资纠纷,使争执双方握手言和。
 
  今年2月,王某进入无锡某机械厂从事钳钻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2月8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月工资690元。双方实际工资结算采计件制,每工时的工价2.6元。据王某所说,上班两个多月, 18天假期有16天在加班加点。直到5月31日,机械厂共支付王某工资4950.80元,加班工资也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王某认为机械厂克扣其加班工资1500元,遂找厂方理论,而厂方认为工资结算方式无误,对王某的要求不加理会。
 
  王某为泄私愤将砸坏机械厂玻璃自动门,并多次在厂内吵闹,认为厂方处理不公。6月3日,机械厂则以不遵守厂规为由终止了劳动合同,并结算了王某5月份的工资2802元,但未向王某发放。6月13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厂支付克扣的3、4月份工资和5月份未发工资。仲裁委经调解未果,裁决机械厂应支付王某5月份工资2802元,对王某的其他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起诉声称,厂方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经其本人签字,劳动合同无效。。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故要求机械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交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交通费、劳动仲裁费用和3、4月份加班工资、5月份工资,总计人民币2万余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做好王某的释法工作,告知法院审理案件程序;通过释法使机械厂认识到其不支付加班工资及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违规违法并同意与王某进行调解。但因王某不作出任何退让,庭前调解未果。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再次同意调解,但因赔偿金额而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厂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某称机械厂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签字非本人签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对其劳动合同无效的意见不予采纳。机械厂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故机械厂应给付王某加班工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424.92元。判决后,王某认为错过了与机械厂和解机会,并多次请求法院给予调解。最后,在法院努力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王某赔偿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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