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被超市吓跑 流落29天精神失常获赔

  发布时间:2007/7/4 12:47:20 点击数:
导读:13岁少女状告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公司获嘉新运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有了结果,10月19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获嘉新运超市赔偿原告小惠(化名)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508.34元,赔偿小惠父母…
13岁少女状告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公司获嘉新运超市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有了结果,10月19日,河南省获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获嘉新运超市赔偿原告小惠(化名)医疗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6508.34元,赔偿小惠父母徐运国、王海荣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慰抚金等3129.36元。

   2003年11月6日12时许,原告小惠与其堂妹小康(化名)一起到新运超市购物。其间,小惠拿了一个价值1.8元的文具盒,装进了衣袋,但在超市出口未主动结账。

   在超市警报器报警后,工作人员对小惠姐妹两人进行盘问,并从小惠的口袋里把文具盒掏出。于是超市工作人员即要求小惠依照新运超市公开张贴的偷一十倍“购买”的规定,以文具盒1.8元10倍的价格购买。因小惠与小康身上的钱不够,超市工作人员遂要求一人留下另一人出去借钱。为此小惠留在超市,小康出外借款。但小康先后两次外出借钱未果。

   在此期间,小惠按超市工作人员的要求写了书面检查,超市工作人员仍对小惠、小康讲:不按10倍价格购买,就通知学校、家长、打“110”报警。至此,超市已将小惠一直留置长达五、六个小时。夜幕降临,他们将小惠带离超市,让其去获嘉职业中专找其上学的姐姐小玲(化名)借款,途中,小惠独自逃离出走,坐火车到了汝阳县,后被人带到了山里,为人做饭、带小孩。整整呆了29天后,在好心人的帮助下,她辗转汝阳、洛阳、新乡、获嘉,回到家中。

   小惠回到家以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表现出心悸胆怯,坐卧不安,羞于见人,不愿谈及在超市及在外游历经历等症状。2003年12月12日,获嘉县中医院确认其患神经性恐怖症,心因性精神障碍,治疗38天,共花医疗费3021.07元。出院后,辍学在家近两学期。

   获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依据其“偷一十倍购买”的店堂告示,要求小惠以文具盒价值1.8元的10倍价格18元购买,明显违背了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在小惠写出书面检查后仍未让小惠回家,并声言准备告知家长、学校,打“110”报警,并留置小惠长达几小时,无疑给小惠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新运超市此种行为完全违背了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违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小惠走失与超市的不当处置行为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本次事件的发生,新运超市给小惠及其父母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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