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译《哈利·波特7》不为挣钱也可能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7/8/19 11:34:19 点击数:
导读:《哈利·波特7》英文版全球首发后,国内一些精通英文的“哈迷”们在若干网站上自发成立翻译团队,迅速提供了“民间译本”。某翻译小组的发起人表示“我们只是为了给‘哈迷’们解渴,并无半点商业目的,更不会把译稿拿…
《哈利·波特7》英文版全球首发后,国内一些精通英文的“哈迷”们在若干网站上自发成立翻译团队,迅速提供了“民间译本”。某翻译小组的发起人表示“我们只是为了给‘哈迷’们解渴,并无半点商业目的,更不会把译稿拿去出版挣钱。”

    不挣钱就不侵权吗?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中的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凡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行使上述权利的,即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将《哈7》翻译成汉语并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是否能够以没有商业目的为由,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例外呢?

    首先要说清楚的是,我国《著作权法》还真的规定了12种例外情况(详见链接),只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作品。这12种法定例外通常被法官称为“合理使用”,仅有这12种情况,别无分号。是否存在商业目的,并不是法官判断侵犯著作权是否成立时的考虑因素之一;只有在判断侵权成立后、斟酌赔偿数额时,商业目的存在与否,才会纳入法官的考虑范围。因此,“没有商业目的”的解释在《著作权法》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乍一看,《哈7》网络翻译团队们的行为与上述12种“合理使用”行为中的第一种和第六种较为接近。第一种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六种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但仔细分析,其实并不搭界。首先,《哈7》网络翻译团队的行为,已不是个人欣赏,而是为“哈迷”们“解渴”;其次,也没有证据证明《哈7》网络翻译团队的行为是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再次,《哈7》网络翻译团队将《哈7》译文在网络上公之于众,使人们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译文,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有报道称,某些《哈7》网络翻译团队为了防止“民间”译本大量外传,已停止将译出的内容直接上网,而是选择发送到“哈迷”们的邮箱。这种做法比直接在网站上张贴译文的传播面要小,但这种减少只是量变。《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之于众”,强调的不是结果和数量,并不是向一万人提供就是“公之于众”,而一千人就不是。这种提供是通过网络实现的,那么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被触动了。

    链接

    12种情形不侵权


    《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来源:北京日报
 
上一篇:网络阅读要收费了 到底谁该掏腰包? 下一篇:版权局规范网络小说收费 使用需先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