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举证注意

  发布时间:2007/9/16 15:53:00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09号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镇金光路158号。法定代表人罗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少勇,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09号

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镇金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罗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少勇,江苏苏州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和玉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渭塘镇环镇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伟,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草堰口镇人民路34号。

    委托代理人耿峰,江苏苏州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中和玉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李伟伟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4元,减半收取为3752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4052元,由原告苏州市惠龙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娄  强

                            审  判  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刘思萱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红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苏州律师耿峰建议商业秘密类型案件要充分举证,特别是熟悉最近的司法解释然后再准备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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