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公布 建黑名单问责官员

  发布时间:2008/10/10 12:33:40 点击数:
导读: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公布建黑名单问责官员2008-10-1006:02:37 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0条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9日发布。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了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条例公布 建黑名单问责官员

2008-10-10 06:02:37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点击查看
  •   核心提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9日发布。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中新网10月10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包括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等。

据悉,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出严格要求。条例规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

二是严格领导责任。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明确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 )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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