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火车撞死行人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8/7/2 14:38:19 点击数:
导读:人民法院报讯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被告方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近些年来辽宁省此类…

人民法院报讯 辽宁省沈阳市市民李丽穿越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家属索赔,铁路部门只肯赔偿400元。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被告方铁路部门应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据了解,这是近些年来辽宁省此类案件中第一例行人获得胜诉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李丽前往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的父母家,横穿铁路时,沈阳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沈阳铁路局作出支付400元赔偿款的处理决定。受害人的丈夫和儿子对此处理结果无法接受,于是将沈阳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官通过实地勘察发现,事故发生铁路路段有一缺口,铁路沿线的居民多从此处横穿铁路往来。距事故发生地约20米处,被告设有一警示牌,正反两面分别写有:“死亡多发地段,请您注意安全”;“注意瞭望。远离危险”的字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设有的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还起到了误导作用。本案事故发生地系伤亡事故多发地段,被告铁路局对此情况了解并掌握,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采取防护措施。由于被告作为从事高速运输,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的企业未尽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不作为与造成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侵权,其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铁路局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的规定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补偿,显然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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