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为债埋单 债务人两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8/7/2 14:06:01 点击数:
导读:徐州市丰县一包工头因拒不偿还债务,先后两次被债权人和保证人告上法院。日前,第二次成了被告的包工头周海被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已经替他还债的保证人孙鹏2万元。2007年4月,建…

徐州市丰县一包工头因拒不偿还债务,先后两次被债权人和保证人告上法院。日前,第二次成了被告的包工头周海被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已经替他还债的保证人孙鹏2万元。

20074月,建筑包工头周海由孙鹏担保赊购了王建业2万元的钢筋。后因周海一直拒不还款,王建业遂于2008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周海所欠王建业货款2万元定于2008430前付清,保证人孙鹏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周海仍然没有履行还债义务。王建业找到孙鹏,孙鹏就主动替周海偿还了债务。而后孙鹏在多次向周海催要债务均未果之下,一纸诉状将周海推向被告席,要求周海给付担保款2万元。周海也因此两次成了被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海没有履行给付王建业货款的义务,孙鹏按调解书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孙鹏要求周海给付担保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文章出处:丰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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