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缓刑期内盗窃同事银行卡疯狂消费终入狱

  发布时间:2008/7/22 9:39:1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一女子将银行寄给同事的银行卡截留,不顾自已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疯狂刷卡,盗窃他人财物,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7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7)湖…

 中国法院网讯   一女子将银行寄给同事的银行卡截留,不顾自已尚在缓刑考验期内,疯狂刷卡,盗窃他人财物,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7月21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07)湖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秦小花的缓刑部分。被告人秦小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原判处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34岁的秦小花(2007年4月19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与胡某是同事关系。2007年11月,秦小花在南昌市贤士路金阳光大厦A座3楼南昌市某保险公司办公室趁机盗得同事胡某尚未开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副卡一张,并利用胡某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以电话方式开通了胡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副卡。2008年2月,秦小花用招商银行副卡在招商银行取现金2000元、取现金手续费20元、在南昌市洪城大厦电器有限公司帮人刷卡消费3435元并收取该款、在南昌市东湖永艺服装店帮人刷卡消费1309元并收取该款、在南昌市新华书店帮人刷卡消费350元并收取该款。赃款7114元被秦小花挥霍。2008年1月,秦小花将交通银行寄给胡某的信函拆开,盗得银行寄给胡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该信用卡密码,随后,秦小花用该卡在交通银行提取现金4000元。事后,秦小花退回赃款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小花在缓刑考验期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秘密盗窃她人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和取现金共计111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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