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

  发布时间:2008/7/24 11:38:11 点击数:
导读:法制网北京7月23日讯记者姚芃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六部门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通知》强调不得将广告…

法制网北京7月23日讯 记者姚芃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六部门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期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通知》强调不得将广告发布审查职责交由广告代理公司行使。要求新闻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发布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广告导向负领导责任,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

  要求各新闻媒体单位重点加强对下列广告的审查:一是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内容的,二是涉及宗教、民族、种族内容的,三是涉及传销、非法集资等影响社会稳定内容的,四是涉及奥运有关内容的,五是涉及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内容的,六是涉及与兴奋剂有关内容的,七是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处方药药品内容的。

  要求广播电视播出严禁超时、超量和各种形式的违规插播广告;严禁播出导向错误、内容低俗、格调低下的广告以及虚假违法广告;严禁在转播节目中,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对报刊强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三项禁止、二项不得:刊载含有淫秽、色情、迷信内容或格调低下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禁止刊载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麻醉专用药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药品、保健食品、消毒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广告,不得出现表示提高、增强性生活能力及性生理器官的内容。非法印刷品广告不得随报刊发行配送。

  特别重申严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严禁发布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广告。

  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法广告的媒体,要立即发出警示告诫,限期整改。必要时,要依法暂停其广告业务,情节严重的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
广电总局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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