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认定事故责任错误 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发布时间:2008/7/25 18:25:35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8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交警部门对被告人左家驹责任划分错误,宣告被告人左家驹无罪。据悉,这是该市第一起法院否定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并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中国法院网讯   8月1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交警部门对被告人左家驹责任划分错误,宣告被告人左家驹无罪。据悉,这是该市第一起法院否定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并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案件。

    1月23日晚8时,左家驹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停靠于吉安县城庐陵大道右侧。几分钟后,沈智涛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刘三根同向行驶至该路段时撞上了该货车,造成刘三根死亡、沈智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家驹负事故主要责任。据此,吉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左家驹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被告人左家驹与摩托车驾驶人沈智涛在本案中过错程度相当,双方对本起交通事故应负有同等责任,被告人左家驹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左家驹无罪。吉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提出抗诉。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家驹在禁止停车的道路上违章停车,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负有过错责任。但沈智涛酒后驾车,属严重违章,且沈智涛在光线、视线尚好、路面平坦的路段,未注意到前方道路上有车辆停放,也未采取有效的避让、制动措施,致使摩托车撞上被告人左家驹的货车,沈智涛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划分本次事故责任时,虽然考虑了左家驹违章停车、沈智涛酒后驾车的违章事实,但忽视了沈智涛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所停车辆应尽的避让、制动义务。因此,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被告人左家驹的过错程度大于沈智涛的过错程度的责任认定不客观,该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

    据此,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一审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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