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08/7/29 17:32:15 点击数:
导读:权 利义 务刑事自诉案件原告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有权委托代理人。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权 利 义 务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上一篇:哪些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 下一篇:最高法司法部明确受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