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7/29 17:53:25 点击数:
导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7年3月1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7年3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6日、7日、8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代表们认为,修订刑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步骤,修订草案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国防法对于加强和巩固国防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草案基本可行,建议本次会议予以修改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3月8日、10日、11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对刑法(修订草案)和国防法(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
  (一)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盘问、拘留、逮捕、追捕逃犯或者制止违法犯罪职务的时候,受到暴力侵犯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职务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些代表提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和根据人民警察法制定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在什么情况下依法使用警械、武器不承担责任,违法使用警械、武器要承担责任,都已有规定,这个问题可以不在刑法中另作规定。因此,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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