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7/29 17:56:58 点击数: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