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一览表

  发布时间:2008/7/30 9:08:01 点击数:
导读:诉讼阶段羁押期限备注侦查阶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

诉讼阶段

羁押期限

  

 

 

 

 

 

 

 

 

 

 

 

 

 

 

公安

机关

侦查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检察

机关

自侦

案件

 

 

十四日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

起诉

阶段

 

 

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注:

1、表中"四类案件"是指:(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不应当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决宣告无罪、在监管场所服刑期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制

                           2003年7月

 

 

上一篇: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要求 下一篇:取保候审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