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碾过遇难者尸体家属诉求精神抚慰金

  发布时间:2008/7/31 14:30:37 点击数:
导读:一男子开车碾上车祸遇难者的尸体而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第一例尸体侵权纠纷案,鉴于自然人的遗体依法应受保护,法院判决司机碾尸构成侵权,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 …

一男子开车碾上车祸遇难者的尸体而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市第一例尸体侵权纠纷案,鉴于自然人的遗体依法应受保护,法院判决司机碾尸构成侵权,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5000元。
    案件回放:司机驾车一不留意碾上车祸遇难者
   
    2004年2月8日晚上10时许,天下小雨,在东莞市塘厦镇环市西路长利酒店路口发生一起机动车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杨某当场死亡,肇事大货车司机弃车逃逸。当地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处理,但未设置反光标志封锁,民警亦未穿着反光衣;另外公路旁边有十来名群众在围观。在事故发生后约10分钟,鲁某驾驶着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某金属制造厂的小客车正行驶到该处,当时小客车的行驶速度较快,民警打手势示意司机停车,但司机未反应过来,直至小客车左前轮碾压过杨某尸体后才停下来。
   
    事发后,遇难者杨某之妻鲍某及子女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香港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某金属制造厂(来料加工厂)、鲁某,原告认为,被告司机鲁某的过错行为不但是对杨某遗体的侮辱,而且给死者家属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判:遗体依法受保护,损害遗体要赔钱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主观过错看,被告鲁某作为一名职业驾驶人员,在当时的情形和环境下,应当充分履行其谨慎注意义务;但他未留意当时的路面情况,疏忽大意,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从行为的违法性来看,自然人的遗体应依法受到保护,免受不法侵害,所以被告鲁某损害他人遗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另外,对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问题,由于被告鲁某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较轻,且死者遗体上的挫伤部分是因为之前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并非完全由被告鲁某的碾压行为所致,而且交警部门已认定被告鲁某对该起交通事故不负责任,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香港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某金属制造厂、鲁某赔偿原告鲍某及其子女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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