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例汽车降价官司终审有果

  发布时间:2008/7/31 15:00:03 点击数:
导读:5月2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十大憋屈事的云南首例汽车降价引发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汽车经销商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更换有瑕疵的汽车引擎盖,但消费者返还差价的要求未得到支持。 …

  5月27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十大憋屈事的云南首例汽车降价引发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汽车经销商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更换有瑕疵的汽车引擎盖,但消费者返还差价的要求未得到支持。
   
    2003年8月31日,周静华到天津汽车工业销售云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汽云南公司)购买了一辆威姿CA7136Z轿车。该款车从2003年6月1日起价款一直为119800元。可周静华的车才买了9天,天汽云南公司就将该款车的零售价降为104800元。周女士要求按降价后的价款收取车款,退还多付的15000元钱。她又在新买的威姿轿车的引擎盖上发现了三个凸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周静华将天汽云南公司告上法庭。
   
   
    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周静华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周静华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认为,对周静华提出在购车过程中天汽云南公司曾承诺其所购车型在6个月内不会降价的主张,就案件现有证据而言,不能证实天汽云南公司曾经承诺过不降价,更没有对如果发生降价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作出过约定,故周静华以此主张违约赔偿已丧失了成立的前提条件;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协商过程中,天汽云南公司曾提出给付的2000元油票,因这是赠予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实际履行,现天汽云南公司不愿履行,此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赠予关系并未生效;至于周静华提交的省消委会商品检测中心所作的鉴定,虽认定“车引擎盖上的三道凸凹缺陷非使用造成”,但未证明该车质量不合格,该鉴定结论能够证明车辆引擎盖上确实存在凸凹这一事实,作为出卖人的天汽云南公司对其用户所购车辆负有售后服务的义务,公司不能证明车辆引擎盖上的凸凹是周静华过错形成,理应履行其售后维修义务更换引擎盖。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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