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 第三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 (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 (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 (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第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 第五条 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 第六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第七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 第八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第九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二)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以上一种或几种销售业务,其经营的商品种类应在合 第十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设立与开设店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另有规定外,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 商务部可以依照本办法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上述申请。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所用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 第十八条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授予他人以特许经营方式开设店铺的,除应遵守本办法规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 第二十一条 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经营 第二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加入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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