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处理纠纷的方式

  发布时间:2008/7/31 9:32:19 点击数:
导读:诉讼:民事诉讼,用于解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由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经常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诉讼: 

   民事诉讼,用于解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民事诉讼案件由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经常的途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经济关系如企业破产、劳动合同纠纷,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按照公示催告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广泛,有关贸易、租赁、建设工程、运输、外汇、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各方等方面的争议,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由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比如,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等,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的大小分担。各方的律师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仲裁:

   是由仲裁机关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解决经济贸易争议以及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仲裁可以分为一般经济贸易类仲裁以及劳动争议仲裁。仲裁不是司法程序,但仲裁裁决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仲裁,非经特别指明,仲裁指各地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协议、依据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裁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程序。比如,外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发生的合同纠纷,可以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仲裁之于诉讼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选择仲裁,并且可以自由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大都由该领域中的专家充任,仲裁庭相对独立,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一裁终局等。上述特点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专业性、公证性、高效性以及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和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程序。外资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薪酬纠纷、解雇纠纷等,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关于仲裁费用,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调解: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充当调解人的一般为常设性仲裁机构。很多常设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有专门的调解规则,或在仲裁规则中有关于调解的规定。即使没有此种规定的仲裁机构,也不意味着排除调解程序的适用。 
  调解同协商解决一样,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气氛良好。其优点是,由于有第三人的参加,能促成协议的尽快达成。并且,如果仲裁机构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裁决,其内容也即产生约束力。调解所需的费用和调解程序,与诉讼、仲裁相比也要节省或简便一些。调解解决在目前的争端解决方式中所占比例还不是很高,但是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已经开始重视调解的作用。

   协商和谈判:

    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者干预的情况下通过谈判自主解决争端。其优点是程序简单,节省费用,且不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但是协商解决一般难于达成协议,取得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而且协商结果没有法律强制的约束力,一旦一方反悔,又会发生新的争端。通过此种方式真正能得到解决的争议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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