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工作(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发布时间:2008/7/31 9:54:30 点击数:
导读: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为使企业不致破产,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对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务人与债…


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为使企业不致破产,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就企业延期清偿债务的期限及对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协议草案由债务人起草的并向债权人会议提交的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认为债权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有利于债务人恢复活提,提高并达成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进入企业的整顿阶段,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和解协议草案,是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达成的谅解协议,协议一经通过,债务人应按和解协议的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如果企业没有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和解协议,依法恢复执行破产程序;如果和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之前达成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认为应当修改而未获通过的,债务人应当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和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予以修改,修改后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应当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参加,因为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债务人制定的清偿债务的具体时间、方法及数额,它涉及要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因此,破产企业在企业整顿过程中,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并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汇报执行企业整顿情况,使债权人全面掌握企业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请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请求。
  附: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 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二、 清偿债务的办法;
  三、 清偿债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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