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强奸未遂后实施抢劫 数罪并罚领刑7年

  发布时间:2008/7/9 16:14:56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因强奸未遂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案件,对上诉人朱水林作出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2007年11月8日凌晨零点左右,被害人陈某上晚班后孤身一人骑自行…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因强奸未遂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案件,对上诉人朱水林作出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7年11月8日凌晨零点左右,被害人陈某上晚班后孤身一人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会昌县城华达昌食品厂门口时,被告人朱水林从后面将陈某抱住拖至路边一坑内并将其按倒在地上,要求陈某交出身上的钱。陈某回答没有钱。朱水林遂起强奸意图,并去解陈某的纽扣,陈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反抗中陈某将朱水林的右手小指咬伤。朱水林见强奸无法得逞,发现陈某上衣口袋内有手机在闪光,就将该价值399元的手机抢走。此时路上有车灯照过来,朱水林见状转身就逃,后被赶到现场的“110”巡警当场抓获。

    原审法院以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朱水林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的一审判决。

    上诉人朱水林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朱水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并意欲强奸,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强奸行为未能得逞,其行为分别已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未遂),对其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朱水林分别以抢劫罪和强奸罪所判处的刑罚罪刑相当,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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