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标案续 达能将向更高司法机关申诉

  发布时间:2008/8/6 16:09:17 点击数:
导读:娃哈哈商标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  达能娃哈哈商标归属之争已到最后关头。达能集团昨日对记者表示,已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裁决申请的裁定书。…

娃哈哈商标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

  达能娃哈哈商标归属之争已到最后关头。达能集团昨日对记者表示,已收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就“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裁决申请的裁定书。虽然这一裁定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但达能表示将向更高级别的中国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此前,分析人士认为,杭州中院的裁定书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最终有效,即“娃哈哈”商标将确认归属娃哈哈集团,“达娃之争”可以告一段落。

  但达能人士昨天表示,由于杭州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丝毫没有涉及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的实体性审查,所以达能的申诉不会停止。

  娃哈哈“不感到意外”

  娃哈哈新闻发言人介绍,杭州中院于7月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娃哈哈和达能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达能的诉讼请求。达能的申请是由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达娃合资公司)提出的,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就娃哈哈集团与申请人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

  今年以来,在双方多起诉讼的结果中,达能尚无胜诉。娃哈哈集团方面没有对这次“诉讼胜利”过多置评,一位娃哈哈人士表示,董事长宗庆后已经表态,对取得的任何诉讼胜利“都不会感到意外”。

  达能人士昨天称,达能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是,“该裁决存在故意和恶意颠倒是非、曲解以及错误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形,属于完全无视事实和法律的裁决。”达能人士称,根据中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杭州中院理应进行全面审查,“令人遗憾的是,杭州中院仅进行了程序性审查,没有涉及实体性审查”。

  达能期待“扳回一城”

  达能集团昨天还表示:“无论如何,娃哈哈集团在‘合资协议’项下的商标出资合同义务至今仍未履行。因此,我们期待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就该违反‘合资协议’的行为作出裁定”。

  达能方面认为,娃哈哈集团借“国家商标局”的大旗来为自己不履行商标转让找借口,是站不住脚的。国家商标局已在法律文件中明确陈述,其在十年前对娃哈哈集团1996年、1997年两份“商标转让申请”报告“未予同意”的口头答复,“不同于对转让申请的审查决定”,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当年所依据的“规定”早已于2001年公告废止,而“原告从未来我局办理过有关商标转让手续”。因此,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或实际操作障碍,阻止娃哈哈集团向申请人转让娃哈哈商标,而这一转让是合资协议中规定的娃哈哈集团的义务。

  达能还声称,将对娃哈哈集团的商标“违约使用”进行“依法追究”。分析人士称,这可能预示着达能今后将在这一领域提起诉讼,而此前双方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商标转让”等领域。

  达能昨天表示,根据合资公司与娃哈哈集团1999年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合资公司拥有就全部相关“娃哈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未经合资公司同意,包括娃哈哈集团在内的所有其他公司均无权使用“娃哈哈”商标。

  达能表示,娃哈哈集团擅自将有关商标许可给大量非合资公司使用,构成严重的违约和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中国国有股东和达能的经济利益,达能集团将对此依法追究。

  娃哈哈集团人士昨天未对达能以上两点表态进行评论,称“该说的早已经说清楚了,听凭司法机关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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