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2/14 9:58:08 点击数:
导读:【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日期】2009-01-29【生效日期】2009-01-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548号
  【发布日期】2009-01-29
  【生效日期】2009-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5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部分项目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二、将第373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审批”,修改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三、将第374项的项目名称,由“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业务的审批”,修改为“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审批”;将实施机关,由新华社改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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