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实体企业和设计院申请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09/2/20 8:48:26 点击数:
导读:(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一)大型实体企业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一级工程资质的专业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2.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全方位(无行业限制)的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近几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对外工程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一级工程资质证书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设计院
 

  资格条件:
 

  1.凡具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院,均可申请对外设计、咨询、勘测和监理经营权;
  2.具有一级工程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3.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法人性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全方位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申报材料:
  1.主管部委的审查意见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的申请文件;
  2.设计院的申请报告(包括设计院的基本情况、经营能力、设计项目和对外经营业绩);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执照(复印件);
  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一级工程或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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