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一览表(以苏州为参考)

  发布时间:2009/3/18 9:24:05 点击数:
导读:女职工劳动保护一览表 保护待遇法律依据健康检查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按规定进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一览表  
  保护待遇 法律依据
健康检查 对女职工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劳动。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者,应积极予以治疗,并将其调离原岗位,妥善安排工作,定期健康检查按公假处理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月经期间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1天
怀孕期间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9点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指预产期前十五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0点、第11点,《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哺乳期间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计划生育奖励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前三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生育保险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1)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3)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4)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以下人员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1)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2)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发放;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注:1.本表仅适用于苏州市。由于女职工保护法规较多,为求简洁实用,本表只列主要方面, 具体请参考本表所列法律法规。  

    2.对于违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流产、哺乳的,可参照本表给与相应的假期, 

但是不享受本表所列各项待遇,建议按照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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