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哪些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必须招标?

  发布时间:2009/3/24 15:27:27 点击数:
导读:必须招标即强制性招标,是指法律、法规等规定某些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

 必须招标即强制性招标,是指法律、法规等规定某些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有关强制性招标中所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8、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9、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10、体育、旅游等项目;11、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12、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13、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有关强制性招标中所指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有关强制性招标中所指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折。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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