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如何确定股东、公司的诉讼地位?

  发布时间:2009/3/24 15:41:12 点击数:
导读:案例:为共同生产机械产品,AB两公司就共同出资经营新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并制定公司章程。A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作为公司大股东的B公司却迟迟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为共同生产机械产品,AB两公司就共同出资经营新公司达成一致协议,并制定公司章程。A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作为公司大股东的B公司却迟迟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B公司立即履行对新公司出资的义务。
评析:
1、大股东未按约定出资,其直接受害人为公司,而公司作为权利主体,受制于大股东,无法正常行使诉权,间接损害了小股东利益。小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公司的原始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才予可其诉权。
2、股东向公司足额出资是其法定义务。投资不实股东应向足额出自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新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公司和已投资股东应被列为共同原告,属必要共同诉讼。如因新公司不愿作为原告,又查明被告确实投资不足,新公司可能成为本案权益的最终受益者,则必须将新公司列为名义上的被告。
4、由于被告B公司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人,所以案件处理实体结果应是由被告B公司承担投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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