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本质是恢复法律秩序

  发布时间:2009/4/20 9:25:20 点击数:
导读: 一个时期以来,为适应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不少法院积极开展了一些诸如巡回审判等贴近群众的审判方式改革。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法治的倒退。看来,从理论上澄清一些认识问题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非常重要。 …

 一个时期以来,为适应解决社会矛盾的需要,不少法院积极开展了一些诸如巡回审判等贴近群众的审判方式改革。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法治的倒退。看来,从理论上澄清一些认识问题对于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非常重要。

  审判活动所采取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以及司法所面临的任务。法治是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如果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那就意味着我国的法治还处于初始的发展阶段。近几年,由于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使我们逐步认识到法院的主要任务应当是解决社会矛盾,而这一点已经与西方社会对法院职能的认识相吻合。但是,当今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的法院无法单纯使用法律方法完成使命。

  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特殊性。经济体制改革是依靠政策进行的利益取舍、整合过程,出于解决不同问题的需要,各种政策之间常常发生冲突,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无法使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判。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而采取的强力举措可能在客观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因而有合理性,但这些举措也可能因牺牲了一些人的正当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对这种冲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也不宜使用法律手段解决。

  当这些冲突进入法院,而法院又没有可以使用的法律进行评判,或者机械地使用法律条条作出裁判又会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大局产生冲突时,我国的法院就不可能是美国、法国式的法院,也就是说,不是西方法治意义上的法院。但是,我国的法院文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为了完成这个使命,它就不得不在规范的法律方法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以调解为例,因调解损害了法官中立,从西方法治的价值观上说,这原本就是一种高度政治化的解决矛盾的方法,而不是法治方法。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的本质在于秩序,只要能够化解或解决矛盾,法院恢复法律秩序的使命就完成了。调解的方法虽然多少损害了一些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和法官中立,但它实现了现实的公平,恢复了秩序,应当说这是切合我国现阶段实际的解决矛盾的司法方法。近几年,因社会转型期的到来社会矛盾凸显,不少法院为更好地完成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在使用何种审判方式或工作方法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包括倡导马锡五审判方式,脱下法袍、走近群众、大接访等等,产生了很好的效果,受到群众的肯定。

  从根本上说,法官的冷面孔和威严只有在有利于促进矛盾的解决时才有积极意义。但是,如果法官的冷面孔成了官僚主义,僵硬的判决不能使群众信服,如果法官的亲近能够让当事人觉得温暖,如果用朴素的道理更容易让群众息诉罢访,那么,脱下法袍就没有什么遗憾,巡回审判就是最好的审判方式。我国的情况就是这样,审判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机械的办案方式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而贴近群众的做法不仅有利于避免这些问题,而且在法院所面临的矛盾高度政治化的情况下,结合国情、民情而开展的思想工作往往能够起到取得当事人理解的作用。说到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据统计,河南法院在去年进行了大接访活动后,信访问题大幅减少,这说明,在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外贴近群众的司法工作不仅有利于解决矛盾,而且有利于法治的发展。

  用西方的法治模式简单地评价我国近一个时期一些法院开展的审判方式或工作方式改革活动,是教条主义的表现。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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