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3M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7:59:56 点击数:
导读:现在位置:本网首页(返回)>>著作权和邻接权浏览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三(…
  现在位置: 本网首页(返回) >> 著作权和邻接权 浏览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姜堰市私营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荣,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席超,江苏南京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3M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哈得孙路2501号(2501 Hudson Road, St. Paul, Minnesota 55144 U.S.A.)。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W•斯普拉格(Robert w. Sprague),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黄仲兰,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晨光,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荣、席超,被上诉人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仲兰、刘晨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6月2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磨料、磨具及辅助材料制造、自销;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玻璃制品、机械电子设备(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02年11月11日,原告通过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争议域名“rc3m.com”,并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备案。原告注册争议域名后,以该域名建立了公司网站,进入该网站的网页显示:“本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管理模式先进,检测手段齐全。专业生产:一、网格砂布:刚玉,碳化硅两大系列。二、双面网眼砂带,网格页轮。三、超硬磨具:金刚石及立方氮化硼制品。四、陶瓷磨具专用结合剂,硼玻璃、长石、黄糊精粉等辅料。同时公司经营部经销各种磨料、陶瓷砂轮、树脂砂轮、高速树脂磨轮、导轮,以及各种用途的砂纸、砂布以及砂带……。”原告是阿里巴巴网的诚信通会员,其在阿里巴巴网上设立了商铺供应网格砂布、网格页轮、金钢石磨盘、双面网眼砂带等产品,并对自己公司作了宣传,在“联系我们”页面上显示公司主页为“http://www.rc3m.com、http://rcmmm.cn.alibaba.com”。
被告的前身是明尼苏达采矿及制造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广泛,其中包括制造和销售任何和所有各类和各种研磨、粘合、防潮、防水产品、金钢砂、刚石、石英石、碳化硅、研磨石、沙和玻璃、各种各样纸、棉、麻和机织布,带,纤维和各种各样材料等。该公司的注册证书于1929年6月25日存档于美国国务卿办公室,2002年4月8日的所有权和合并证明书显示,该公司名称从明尼苏达采矿及制造公司改为3M公司。
1980年7月5日,明尼苏达采矿及制造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的“3M”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8327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研磨工具、器材、砂带、砂盘、砂纸。1994年12月28日,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3M”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22241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陶瓷研磨剂等。1995年2月14日,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3M”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29803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着色防护使用机、贴标签机,地面保养机喷雾附件,机器用砂轮和切割砂轮,动力启动的机器零件,涂满粘胶的砂轮,涂敷磨料的研磨盘,砂轮等。国家商标局发布的《注册商标转让公告》显示,上述三项商标于2003年6月7日由明尼苏达采矿及制造公司转让给3M公司。经查,被告使用在电子产品、磁盘商品上的“3M”商标于1999年、2000年被列入由国家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从1995年至2001年,国家商标局针对被告对他人注册的“THREE-M”、“3M赛爱姆”、“3N”、“3M及图”等商标所提异议作出裁定,认定被告的“3M”商标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多类商品上注册,该商标经广泛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知晓,前述异议商标与被告“3M”商标构成近似,故对异议商标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2004年至2005年,《北京晚报》、《中国青年报》、《经济参考报》、《中国电子报》、《文汇报》等报刊媒体相继对被告公司作了报道。相关报道称,被告为全球著名的财富500强企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84年,3M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是中国第一家在经济特区外由外商投资的独资企业,20年来被告在中国已投资了5家工厂,17个办事处和3个技术研发中心,投资总额超过两亿美元。
根据提供域名注册记录信息的“whois”数据库查询显示,域名为“3m.com”的注册时间为1988年5月27日,注册人为本案被告。
2006年3月13日,被告以原告注册的域名“rc3m.com”与被告“3M”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并与被告注册使用的“3m.com”域名高度近似,原告注册使用“rc3m”域名具有恶意为由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出投诉。2006年6月29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作出案件编号为CN0600085的行政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rc3m.com”转移给被告。
2006年6月12日,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6)宁证内民字第3297号、3298号两份公证书,证明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RC3M”,在“类型”中选择网页后点击百度搜索,经核查所有页面未见“3M”或“3m”域名;输入“3M”,在“类型”中选择网页后点击百度搜索,经核查所有页面,未见“RC3M”或“rc3m”域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是“3m.com”域名的注册人以及核准使用在第3类、第7类、第12类商品上的三项“3M”商标的注册专用权人,对此事实原告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对“3m.com”域名及三项“3M”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在后注册、使用争议域名“rc3m.com”是否构成对被告合法在先权利的侵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被告的“3M”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综合以上因素,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三项“3M”商标为驰名商标,故对被告的相关确认请求难以支持。但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相关媒体对被告公司的介绍,可以认定被告的涉案三项“3M”商标是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
二、争议域名与被告的“3m.com”域名以及“3M”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
1、争议域名与被告的“3m.com”域名相比,首先,两者并不相同;其次,在判断两者是否近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即网络用户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视觉上看,争议域名与被告域名在文字的组成上有较大的差别,故网络用户不可能将两者混淆,因此,争议域名与被告“3m.com”域名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对被告域名民事权益的侵犯。
2、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rc3m”,由于带有数字3,网络用户很容易将该域名分割为“rc”和“3m”两部分,事实上原告也是将该域名解释为“rc”(即公司名称中“荣诚”的汉语拼音缩写)和“3m”。由于域名不区分大小写,因此争议域名中含有的“3m”虽为小写,其与被告“3M”商标并无本质区别。由于“3M”商标是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且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故原告争议域名中含有被告的“3M”商标,容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是“3M”商标所有人即被告自身所特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的域名,或容易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虽然原告提供了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RC3M”或“3M”的查询结果,以证明争议域名与被告域名以及“3M”商标不会发生混淆,但不同的搜索引擎和不同的搜索方式,其搜索结果亦不尽相同,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穷尽其搜索结果;况且,相关网络用户对原告域名的获得不一定是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的,因此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发生混淆并不是争议域名与被告域名或商标产生混淆的唯一途径。故对原告关于争议域名与“3M”商标不会发生混淆的辩解不予采纳。
三、原告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有无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
原告对“rc3m”的解释为:一、“rc”是原告字号“荣诚”汉语拼音的简写;二、“3m”是“三磨”的简写,由于在中国磨料磨具行业的最高检测鉴定机构是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简称三磨所),该所注册商标中含“SM”和“三磨”字样,其出版的《磨料磨具与磨削》杂志亦简称“三磨”杂志,同时,高校专门设有磨料磨具与磨削系或磨料磨具制造系,简称研磨系或三磨系。因此,“三磨”已成为中国磨料磨具行业的代名词,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行业称谓。综上所述,原告认为“rc3m”意为荣诚磨料磨具磨削或荣诚三磨。
原审法院认为,磨料磨具磨削虽然在中国可能被简称为“三磨”,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3m”在磨料磨具磨削行业内得到使用,并已成为磨料磨具磨削行业的通用名称,因此,原告可以将公司字号“荣诚”拼音的第一个字母“rc”注册域名,但对“3m”不享有合法权益,原告将“3m”解释为“三磨”的理由没有合法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原告的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
从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看,均涉及磨料磨具行业,尽管双方的产品在细类上各有侧重,但从总体上说属于同一大类,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的“3M”商标是为大众所知悉的商标,原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应当知道被告的“3M”商标,但为了商业目的,原告注册与被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域名,并且该争议域名用于宣传、推广的产品与被告三项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这可能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及原告提供的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因此,原告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恶意。原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告享有的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7类、第12类商品上的“3M”注册商标使用权。
基于上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3M公司承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上诉人的域名与被上诉人域名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产生混淆。原审认定两域名不相同或近似的基础上仍认定争议域名与被告商标存在相同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自相矛盾。二、上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均不存在恶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产品并不完全一致。三、被上诉人实施反向域名侵夺,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被上诉人3M公司答辩认为,上诉人使用了与其域名相似的域名,其没有注册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故其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不合法;上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3M公司经依法核准,在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类、第7类、第12类商品上分别注册了“3M”商标,上述系列注册商标在研磨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同时,被上诉人依法注册了“3m.com”域名。本案中,上诉人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注册、使用“rc3m.com”域名,以经营类似研磨产品。由于上诉人该域名的主要部分使用了与被上诉人“3M”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访问其网站,而上诉人对其域名的主要部分“3m”并不享有合法权益,亦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上诉人也未能证明其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不具有恶意,因此原审法院确认上诉人将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使用该域名经营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经侵犯了被上诉人对第3类、第7类、第12类商品上注册的“3M”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域名与被上诉人域名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会产生混淆。原审认定两域名不相同或近似的基础上仍认定争议域名与被告商标存在相同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自相矛盾。本院认为,域名是用便于记忆的字符标示的上网计算机在互联网上的地址。由于计算机网络可以识别域名中细微的文字差别,因此判断域名近似的标准要比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严格。上诉人的“rc3m.com”域名与被上诉人的“3m.com”域名,无论从文字组成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有较大区别,故上诉人系争域名和被上诉人的域名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但是,上诉人的系争域名使用了被上诉人的“3M”商标文字作为其域名的主要部分。虽然上诉人辩称“‘3m’是我国对磨具行业的简称”,但根据其提供的郑州磨料磨具研究所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只能证明该所曾使用“SM”和“三磨”文字作为磨具的简称,但并未使用“3m”字样,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提出的上述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故上诉人在其域名中使用“3m”字样并无合法依据。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营同类产品的前提下,上诉人使用其企业字号拼音缩写及被上诉人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商标文字作为域名进行使用,易使相关网络用户误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授权关系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上诉人对系争域名的注册使用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被上诉人“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审法院对本案该节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事实认定自相矛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均不存在恶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产品并不完全一致。本院认为,鉴于被上诉人系列“3M”商标在磨具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上诉人作为同业竞争企业理应知晓上述商标。但上诉人仍在其域名的主要部分使用了与被上诉人“3M”商标相同的文字,并使用该域名经营与被上诉人同类的产品,易使相关网络用户产生误认。由于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注册使用系争域名具有合法理由,因此,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推定上诉人注册系争域名具有恶意,并无不当。至于双方经营的产品,根据上诉人的网站显示,其经营产品包括网格纱布、砂带、超硬磨具、陶瓷磨具专用结合剂、各种磨料、砂轮、砂纸等;而被上诉人经营的产品也包括各种研磨、粘合工具、研磨石、砂带、砂盘、砂纸、砂轮等,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经营的产品虽不完全相同,但两者都作为研磨产品的经营者,具有相同的客户群体,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上诉人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实施反向域名侵夺,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系争域名使用行为已经对被上诉人构成商标侵权,故被上诉人通过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要求停止上诉人对上述域名的使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并未实施反向域名侵夺行为。鉴于上诉人对系争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故其主张被上诉人实施反向域名侵夺、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姜堰市荣诚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丹
审 判 员 范倩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上一篇:与《吉祥天女》无实质相似 《千手观音》未侵权 下一篇: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环固铝材经营部、山东金象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