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光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奥光玩具有限公司与朱秉乾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02:2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光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沪南路3778号。法定代表人金锦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光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周浦镇沪南路3778号。
法定代表人金锦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上海徐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蓓,上海徐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光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天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学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闻立波,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志强,上海徐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秉乾,男,汉族,1938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南京西路966号。
委托代理人李瑜青,上海市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平,上海海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奥光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奥光玩具有限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两上诉人(即:上海奥光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和上海奥光玩具有限公司,下同)和被上诉人(即:朱秉乾,下同)双方一致同意由两上诉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二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人民币共计40万元。该费用支付后,被上诉人不再向两上诉人主张本案系争专利任何其他后续使用费用。双方于2000年6月6日签定的《技术转让协议书》和《聘用协议书》终止。
二、本案一审期间发生的鉴定费、审计费、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期间发生的案件受理费由两上诉人承担。
三、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晓都
审 判 员 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 王静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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