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26:52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2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杰,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健,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黄桷树。
法定代表人龙小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平,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商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汉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寸南华,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瑜,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原告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心摄制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原告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原告在所有《中华图片库》的产品包装中均附有“版权声明”,并详细指明了授权手续和条件。被告重庆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重庆商报社经营的《重庆商报》(2003年4月5日第18版、2003年5月15日第13版、2003年5月9日第25版)上发布广告时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摄影作品编号为37-087、35-029、35-045)。原告认为,二被告的前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侵权;2、在《中国版权》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甲方)和被告重庆龙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重庆商报社(丙方)于2006年9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2007年9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6000元,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500元,甲方应向乙、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二、由甲方承担本案实际产生的诉讼费用。
三、甲方对乙方于2003年4月5日、5月9日、5月15日三次在丙方《重庆商报》广告上使用的本案涉案三幅照片,在乙方、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后,不再追究乙方、丙方对该三幅照片的侵权行为。如有第三人主张该照片的著作权而要求乙方、丙方承担新的民事责任时,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
四、甲、乙、丙三方同意在签订本《和解协议》后,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本《和解协议》内容调解结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1210元,本院减半收取60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500元,实收500元,合计1105元,按和解协议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钟 拯
代理审判员 冯小琴


二○○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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