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树王知识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27:18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湃,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树王知识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5号鸿程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树王知识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树王知识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代理审判员 冯小琴


二○○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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