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清友与被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贺翰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28:01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14号原告卢清友,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杜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卢清友,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者。
被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杜家碾村五组(杜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
被告贺翰林,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石路52号门面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清友诉被告成都市福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贺翰林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清友于200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清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清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预收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卢清友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钟 拯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二○○七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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