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与扬州市赛孚国际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28:58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鞠爱国。委托代理人肖国华,江苏南通万里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晓华。委托代理人姚新华,北…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鞠爱国。
委托代理人肖国华,江苏南通万里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晓华。
委托代理人姚新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鞠爱国因与龚晓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鞠爱国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鞠爱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鞠爱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954元,由上诉人鞠爱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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