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昆玥化工有限公司与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29:31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昆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390号。法定代表人徐娟,该公司总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昆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390号。
法定代表人徐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住所地瑞士CH-8804奥莫萨彻街2号。
法定代表人迪尔克•克鲁泽,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苏姗娜•甘滕拜因,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平元,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建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代理人俞建扬转委托。
    上诉人南京昆玥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斯夫农业有限公司,荷兰,阿姆海姆,韦登斯维尔分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昆玥公司于2007年9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玥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昆玥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健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代理审判员 汤茂仁


二○○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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