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29:52 点击数:
导读: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4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委…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4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8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3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杰,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健,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1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伟,董事长。
被告重庆商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汉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寸南华,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燕瑜,重庆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元,其他诉讼费预收500元,实收500元,合计7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 冯小琴
代理审判员 谭 颖


二○○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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