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07/11/5 18:32:54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五一路79号。负责人唐一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清,…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五一路79号。
负责人唐一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清,江苏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春明,江苏泰州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大庆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常庆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伯生。
原审第三人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大庆东路6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海涛。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以下简称泰州建行)因与江苏亚太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工公司)、江苏亚太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建行以已与被上诉人水工公司、原审第三人亚太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泰州建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州建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泰州建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婷婷
审 判 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


二○○七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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